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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商品进口征税新规

来源:庆通物流  发布时间:2016-04-09

4月8日中国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淘商品进口征税新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海淘商品进口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另外海外进口的代购商品则不受影响,无论是海运、物流,都可按原有流程进口。

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万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将原有四档税率10%、20%、30%、50%,整合为15%、30%和60%三档税率。15%税率对应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60%税率对应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执行30%税率。其中食品饮料、书报刊物等征收10%;服装、相机、电器等要征收20%,高档手表征收30%,而烟、酒、化妆品属于最高的第四档征收50%。

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三税合并征收,税率普遍低于同类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跨境电子商务批发出口商品虽然经过邮递渠道进境,但不同于传统非贸易性的文件票据、旅客别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其买卖具有贸易属性,全环节仅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程度低于国际销售的同类普通贸易出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构成了不公道竞争。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海关总署2012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相比,通知中关于试点商品范围、个人物品通关规定、进口税起征点等内容,变化并不大。其中,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原则仍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而在税率上,“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对于全国有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资格的6个城市上海、郑州、杭州、宁波、广州、重庆,海关紧急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对“保税进口”模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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