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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中贸易术语的运用

来源:庆通物流  发布时间:2019-12-02

世界贸易双方通常会在合同(contract)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及风险(risk)划分、由谁负责办理(bàn lǐ)进出口


清关手续(shǒu xù)及向承运人订舱运输等作出约定。中港物流中国的物流术语标准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


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


用户要求的过程。 英文名称:logistics 定义:供应链活动的一部分,是为了满足客户需要而对商品、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从产地


到消费地的高效、低成本流动和储存进行的规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中港物流物流的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形成的,起源于20世


纪30年代,原意为“实物分配”或“货物配送”。1963年被引入日本,日文意思是“物的流通”。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的


“物流”一词


逐渐取代了“物的流通”。虽然这种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对运输及货代合同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的买卖的


买方或卖方将按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运输过程(process)中应尽的义务,他们在买卖和运输两个相互关联的合同中的意思


表示及法律(law)地位之间通常存在特定联络。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书面委托(delegate)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等是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


权利(Right)义务的依据。从诉讼证据(Evidence)角度(angle)分析(Analyse),传真或口头约定的网站内容在发生争议时很难确定


,裁判(Referee)者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载、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等与运输相关的条款,据


此对运输和货代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以FOB价格(price)条件(tiáo jiàn)成交,卖方向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Company)


联系货物交接事宜并换取甲船公司提单,据此托收货款。卖方遂将货物及出口清关文件交给该货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签发的提


单。货代公司代卖方办理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又以买方名义委托乙船公司运输货物并交给买方,由买方支付运费。之后,卖方


以甲船公司提单委托银行(Bank)向买方托收,遭退单。经查,甲船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已下落不明。卖方遂以货运代理合同


纠纷为由起诉货代公司,理由是:货代公司接受卖方委托订舱出运货物,具有为委托人谨慎选择(Select)合格承运人的代理职责。


货代公司将不具备承运人资质的甲船公司提单交给卖方,致使卖方无法向承运人追偿,应当承担代理不当的过错责任(duty)。


货代公司则辩称其是接受买方传真委托,代买方接收货物、转交甲船公司提单、委托乙船公司实际完成货物运输并交给买方。本


案中,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卖方对货代公司提供的买方传真委托文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诉讼双方争议焦点


(比喻事情的关键所在)就是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关系。
              货代公司的业务范围(fàn wéi)包括代办货物清关手续、交接货物、向承运人订舱等。这些事项可由当事人在货运代


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因此,不能根据货代公司为卖方代办出口清关就推断出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包括订舱在内的委托


代理关系。本案可以参考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通过F组术语体现的意思表示:正常情况(Condition)下,卖方仅需要办理出口清


关手续,并在起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货物运输环节由买方负责,由其委托订舱运输。卖方


接受甲船公司提单完全基于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的约定,与货代公司的意思表示无关。卖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单的真正功能仅


为托收货款的货物收据,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乙船公司提单则证明了买方与真正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是


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卖方的损失(loss)是其接受FOB价格条件(tiáo jiàn)和买方提供的“影子”提单所造


成的风险结果,与货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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